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4月18日,商务部宣布2013年第19号通告,抉择自2013年4月18日起,继承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反倾销法子, 330UF 10V, 68UF 6.3V,实施期限为5年。
应中国电解电容器纸财富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4月18日宣布该年度第15号通告,抉择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所合用的反倾销法子举办期终复审观测。
经观测,商务部认为,假如终止原反倾销法子,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大概继承产生,对中国海内财富造成的损害大概再度产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划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抉择,商务部抉择自2013年4月18日起,继承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反倾销法子,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物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商务部于2007年4月17日宣布该年度第30号通告,抉择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法子,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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