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告2007年第1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划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抉择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4.7uf 400v,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30号通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48059110),除按现行划定征收入口关税外,还应区别差异的供货厂商,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的合用税率和下述计较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入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值×反倾销税税率
入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入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物的具体描写详见本通告附件1。
二、凡申报入口电解电容器纸的,该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假如原产地为日本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付申报入口电解电容器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 100UF 25V,且经磨练也无法确定货品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的,海关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付可以或许确定货品的原产地是日本,但入口策划单元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正当、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出产厂商的,海关凭据本通告附件2所列的“其改日本公司”合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商业保税入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划定执行。
四、对付实施姑且反倾销法子之后入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已经缴纳的反倾销担保金,按本通告划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入口环节增值税担保金一并转为入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担保金超出按本通告划定的税率计较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入口环节增值税的部门,有关单元可自2007年4月18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敷部门,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呈现沟通或雷同货品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元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分作出裁定。海关将按照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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