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3]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划定, 1000UF 6.3V,并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继承实施反倾销法子的请示》(商公正发〔2013〕90号), 47UF 25V,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抉择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继承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继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继承征收反倾销税的产物为电解电容器纸,该产物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税则号:48059110。
三、反倾销税的税率和征收步伐继承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抉择》(税委会〔2007〕4号)的划定执行。
四、本抉择由商务部对外通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Copyright 2020© 东莞市立迈电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0136922号-1
24小时服务电话:13336555866 邮箱:jimmy@limak.cn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东兴路162号振兴大厦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