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告2007年第30号,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观测的最终裁定
【宣布单元】商务部
【宣布文号】通告2007年第30号
【宣布日期】2007-04-1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18日宣布备案通告,抉择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观测产物)举办反倾销观测。
商务部对被观测产物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观测产物是否对海内财富造成损害及损害水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干系举办了观测。按照观测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6日宣布初裁通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财富蒙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
劈头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水平举办了进一步的观测。现本案观测竣事,按照本案观测功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划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STRONG>一、最终裁定STRONG>
颠末观测,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财富蒙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划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抉择,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物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本质料,
220UF 16V,并与电解液一起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家产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其改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要领
自2007年4月18日起,入口策划者在入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值作为计税价值从价计征,计较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核定的完税价值×反倾销税税率。入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抉择通告之日止,有关入口策划者依初裁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担保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入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入口策划者所提供的担保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入口环节增值税的部门,海关予以退还,不敷部门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姑且反倾销法子抉择通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付上述国度在观测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观测产物的新出口策划者,切合条件的,
东莞贴片铝电解电容厂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好坏干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抉择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抉择不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划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特此通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入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观测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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